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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3-02-09 11:54 更新时间: 2024-08-29 08:59
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〉适用区域划分
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,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、国家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(gb3096-93)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。
第二条 广州市适用国家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区域划分为四类:
(一)1类区:指以居住、文教、机关为主的区域;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。
(二)2类区:指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合区。
(三)3类区: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。
(四)4类区: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。
第三条 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
等效声级laeq:db
第四条 广州市适用国家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,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。
第五条 广州市适用国家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,即:越秀区、东山区、荔湾区、海珠区、天河区、芳村区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,白云区、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。县级市辖区内的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适用区域划分,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具体划定,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。未划定适用区域的,暂适用2类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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